一般民眾-中和國小學生獎懲紛爭處理及救濟(引自-中和國小教師輔導管教辦法)
第五章 紛爭處理及救濟
第三十七條 申訴之提起
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,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,學生或其監護人、法定代理人,得依相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訴。
第三十八條 申訴案件之處理
學生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、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,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,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。
第三十九條 申訴評議之執行
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,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得繼續執行,已執行之處分應撤銷。管教措施不能撤銷者,學校或教師應斟酌情形,對申訴人施以致歉、回復名譽或課業輔導等補救措施,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。
第四十條 協助處理紛爭
經當事人請求或必要時,學校應協助教師處理紛爭。
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,與監護權人發生爭議、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,學校應依教師之請求,提供必要之協助。
| 發布時間: |
2026-05-19 09:45:07 |
| 發布單位: |
中和國小學務處 |